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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问答

1.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如何设立?由谁负责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置?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两文件同时规定,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明确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和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2.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交易场所有哪些? 

答: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交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具体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此外,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负责监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即新三板)。 

 

3.投资者认为交易场所的会员、代理商侵害自己权益的,应当怎样投诉维权? 

答:投资者认为交易场所的会员、代理商侵害自己权益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向会员、代理商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 

 

实践中,对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的相关投诉,常常和交易场所本身的交易机制、交易规则、交易业务等密不可分。为进一步查明交易场所是否违法,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也可向交易场所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当然如果针对会员、代理商的投诉和交易场所以及交易业务没有关联,可以根据问题类型选择投诉维权机关。 

 

如果投资者认为会员、代理商的行为构成犯罪,可携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 

  

 

 ——摘编自中国证监会投保局、打非局《打非清整问答》